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39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告 黃巧瑜 原住彰化縣田尾鄉豐田村光復路四段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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