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林欣苑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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