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5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釋憲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社團法人臺北律師公會兼上二原告 謝諒 獲送達處所: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代表人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等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年4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3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駁回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55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張國勳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