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禮因毀棄損壞等伍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文禮因毀棄損壞等5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黃蕙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