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債權人 張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侯渝軒 即 陳佩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住「新北市○○區○○里○○○鄰○○街○○○巷○號二樓」,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