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0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許雲秀
瑪蔓.妮卡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許雲秀邀同債務人瑪蔓.妮卡爾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3,38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雲秀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瑪蔓.妮卡爾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3,385元111年11月7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4%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