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親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8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江○家上列抗告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用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於原審已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本院前於112年3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用,於法自有未合。雖聲請人未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然基於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所揭示之同一法理,仍應由本院自行將原裁定撤銷,始為適法,並應為本件之審理,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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