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理人身分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24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雅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三強法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奕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理人身分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12年2月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