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97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林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5545元(如附件繳款
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