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92號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蕭梅芳
楊明鈞 被告 郭芳宣
郭芳港 郭芳瑞
郭麗美 郭麗紅 訴訟代理人 陳淑鳳 被告 郭芳灶
郭麗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關於「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