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亞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張如釵蕭建信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8月11日,以111年度基簡字第294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以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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