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 蕭春美 被告 廖俊南 被告 張素滿 被告 楊正義 被告 高金銘 被告 邱菊尾 被告 蔡承翰 被告 許凱欣 被告 趙彥鈞 被告 趙謙紘 被告 林月梅 被告 廖志明 被告 許芸溱 被告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至M部分建物(占用面積共約15平方公尺)之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000元(計算式:15㎡×公告土地現值41,000元/㎡=6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