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 蘇毓彬 上列原告因與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本件應先經訴願程序,故提出於行政法院之起訴狀宜附具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應向本院補行提出本件訴願決定書影本到院,以供本院查核。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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