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 簡近翯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被告杜特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叔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31元,並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8,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