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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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 陳蘇瑞珍 被告 陳振男 被告 陳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佔用面積之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85,000(下同)元【計算式:35㎡×公告土地現值31,000元/㎡=1,0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39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