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及地價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3號原告 陳儷方 上列原告因房屋稅及地價稅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並附具決定書,惟未據原告附具,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1份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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