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6號8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5991號、98年度執聲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幫助詐欺取財、轉讓第三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轉讓第三級毒品│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7月1日│96年5月11日│96年12月6日│││凌晨0時40分許│上午10時許│晚間6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608號│835號、98年度偵字│835號、98年度偵字││││第1660號│第166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2671│98年度審簡字第33號│98年度審簡字第33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1月8日│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2671│98年度審簡字第33號│98年度審簡字第33號││││號││││├───┼─────────┼─────────┼─────────┤│判決│確定│96年12月10日│98年3月23日│98年3月23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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