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家庭、竊盜罪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