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上訴理由。
三、上訴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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