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四九號
上訴人甲○○○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又告訴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再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第三百六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甲○○○係告訴人,有上訴人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之告訴狀附卷可稽,參諸前開規定,應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人逕向本院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之規定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