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
三、經查受刑人於強制工作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有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並免其刑之執行報告表一紙、經覆核通過之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一紙附卷足稽,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