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63號聲請人 高映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陳輝 、 丁福忠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李陳輝、債務人丁福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