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89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石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違約金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3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石源發給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未提出請求違約金之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依據(提出約款)」,債權人已於105年5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該部分違約金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