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光盛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光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光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分別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經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判決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12.06│102.12.06│102.06.30│├──────┼───────────┼───────────┼───────────┤│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撤緩毒││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0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00號│偵字第2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71號│103年度訴字第471號│103年度訴字第5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4.25│103.04.25│103.05.22│├─┼────┼───────────┼───────────┼───────────┤│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71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260號│103年度訴字第590號││決├────┼───────────┼───────────┼───────────┤││判決確定│103.05.19│103.09.18│103.09.0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6.30│102.10.27│103.04.1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撤緩毒│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6號│103年度偵字第13887號│103年度偵字第1190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90號│103年度沙簡字第369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6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22│103.07.29│103.08.13│├─┼────┼───────────┼───────────┼───────────┤│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90號│103年度沙簡字第369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647號││決├────┼───────────┼───────────┼───────────┤││判決確定│103.09.09│103.10.24│103.09.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04.17│103.04.18│102.11.2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1167號│第1167號│2783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3號│103年度訴字第2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9.23│103.09.23│103.10.23│├─┼────┼───────────┼───────────┼───────────┤│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3號│103年度訴字第209號││├────┼───────────┼───────────┼───────────┤│決│判決確定│103.10.01│103.10.01│103.11.1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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