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告己○○
丙○○被告戊○○
劉龍才 乙○○甲○○丁○○
之4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8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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