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 王詳鑫 法定代理人 王軍凱
黃美秀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双玉 、 楊振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萬2,9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