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森賢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森賢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