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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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乙○債權讓與之事實,寄送存證信函予相對人,但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郵局退件,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寄送存證信函之地址,固為相對人目前之戶籍地址,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乙份附卷可參,然根據聲請人提出之小額貸款申請書資料,相對人當時填載之現居地為台北縣三重市○○街○○○號3樓,因戶籍地址未必為相對人平日實際居住之地址,而聲請人並未提出資料供本院判斷其是否有對於相對人自行填載之地址為送達而遭退件,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