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營毒偵字第五十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就被告累犯前案補充如附表所示。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一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累犯前案)│├──┬────┬─────┬───┬───────┬─────┬──────┤│編號│案由│確定判決│刑罰│減刑│定執行刑│執行│├──┼────┼─────┼───┼───────┼─────┼──────┤│1│妨害性自│台南地院│4年│││95年1月31日│││主│90訴473││││執行完畢│││││││││├──┼────┼─────┼───┼───────┼─────┼──────┤│2│毒品危害│台南地院│6月│減為3月│││││防制條例│95易1283││台南地院││96年7月16日││││││96聲減502││執行完畢出監│├──┼────┼─────┼───┼───────┼─────┼──────┤│3│毒品危害│台南地院│10月│減為5月│7月│97年5月29日│││防制條例│96訴661│6月│減為3月││執行完畢││││││台南地院││││││││96聲減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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