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