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3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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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53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水成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1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水成違反雇主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
5行「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更正為「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甫於106年間因非法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而受裁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應熟知我國對聘僱外籍勞工之相關規定,竟仍無視法令禁制及處罰,又違法聘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逃逸外籍勞工,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亦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兼衡其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聘用之外勞人數、聘僱期間及犯罪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江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就業服務法第63條(罰則)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1682號被告黃水成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水成於民國106年間即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經新北市政府以106年9月14日新北府勞外字第1061806391號就業服務法罰鍰裁處書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15萬元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雇主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且越南籍之HAVANQUYNH係受超圓鋼鐵有限公司聘僱,竟基於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犯意,於前次裁處後5年內之107年6月7日起,以日薪1,200元,聘僱HAVA
NQUYNH為其從事搬運大理石及貼壁磚,並提供三餐及住宿。嗣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於107年6月12日14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旁工地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水成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HAVANQUYNH於警詢中證述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法罰鍰裁處書1份、證人工作照片3張、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及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5年內再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僱主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請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檢察官王江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