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 蘇美文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864號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明輝 等人間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已在民國106年11月30日民事聲明支付命令狀內註明標的金額或價額及附上證據,且於106年12月20日具狀回覆要求補正事項,詎承辦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864號之 鄭向淳 司法事務官竟以聲請人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非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為由,駁回其聲請,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本案司法事務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前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2款、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應以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75年度台抗字第262號裁定、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864號支付命令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已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有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864號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於該事件程序終結後始具狀於107年1月10日提出對該案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之聲請,此有聲明異議狀上蓋有本院收狀戳日期在卷可徵,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之程序既已終結,該司法事務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即無從聲請該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故本件聲請洵屬無據,依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賴彥魁法官黃繼瑜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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