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9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詔宇具保人李若如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若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李若如因被告温詔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執臨字第000000號,於106年10月16日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足稽,且被告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實收利息並依法併沒入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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