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6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魏文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零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㈢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㈤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