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之凰陳酉杰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繳裁判費5萬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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