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560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蔡月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壹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叁仟肆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