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謝志依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寶蘭 、 謝志賢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1,59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6,600元×(58.3㎡+
16.41㎡)+188建號建物現值414,600元}×應有部分1/3=551,5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