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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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債務人 黃郁涵 代理人(法 黃勃叡 律師扶律師)監督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債務人黃郁涵聲請更生事件,經選任監督人應予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監督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郁涵聲請更生事件,經本院函詢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壽公司),新壽公司函覆略以,該原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新光人壽美富一生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係於本件裁定開始更生前二年間之106年12月27日,由債務人及其子女 劉紫瀅 填載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申請變更要保人為劉紫瀅,並於107年1月11日變更完成等語。因該保險契約之利益原屬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於108年3月14日通知債務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將該保險契約之利益列入更生方案分配,並修改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該通知於同年月18日送達債務人之代理人,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債務人前開變更要保人之無償行為,既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本院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款、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辦法第3條規定,選任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監督人,監督人並於同年5月23日發函就債務人前開無償行為行使撤銷權,此有新壽公司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影本、送達證書、本院裁定、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函在卷可稽。爰斟酌監督人辦理前開事項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