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7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賢
(現另案在法務部○○○○○○○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8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俊賢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俊賢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已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列為第三級毒品,依法均不得無故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30日2時許,在臺南市北區武聖路上萬象大舞廳內,以毒咖啡包每包新臺幣(下同)300元、愷他命每錢2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編號1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咖啡包27包(純質淨重共約4.41公克)、如附表編號2之愷他命5包(純質淨重共約2.664公克)欲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嗣於111年10月31日22時41分許,李俊賢駕車行經臺南市○○區○○○街000號時為警攔檢,並在其車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李俊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現場及查獲物品照片18張。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10日刑鑑字第1117030163
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772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按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
害性之程度,均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列為第三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且持有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已屬應受刑罰之行為;本件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純質淨重共約4.41公克),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共約2.664公克),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為我國嚴厲查禁之物,竟未經許可無故
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其所為影響整體社會秩序,更易滋生其他犯罪,對社會治安具潛在危險性,亦顯見其漠視法紀,無視政府禁制毒品之政策及決心,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不諱,兼衡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數量與持有時間,暨被告警詢自陳之學歷、工作與家庭經濟情況(見警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
或愷他命等成分,其數量及檢驗前、後之重量等項均詳如附表所示,有前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而第三級毒品雖無沒收銷燬之特別規定,但上述第三級毒品業經禁止非法持有,當屬違禁物,且被告持有扣案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已構成犯罪,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均係供包裹毒品所用,縱於檢測時將其內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亦應依上開規定一併諭知沒收。
㈡至鑑驗後已消耗之毒品因現已不存,無從沒收;另扣案愷他
命吸食盤(K盤)1個、刮卡與被告上開犯行尚無直接關聯,亦無由於本判決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附表:編號物品名稱證物現場編號或轉碼編號數量說明1⑴毒品咖啡包現場編號1至4(高濃度PO圖樣)4包(含包裝袋4只)①現場編號1至4,驗前總淨重約20.10公克。②隨機抽取編號2,經檢視內含橘色粉末,淨重5.1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3%。③依據上開抽測純度,推估編號1至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0公克。⑵毒品咖啡包現場編號5至17(COMPASS圖樣)13包(含包裝袋13只)①現場編號5至17,驗前總淨重約24.27公克。②隨機抽取編號7,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及褐色塊狀物,淨重1.7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2%。③依據上開抽測純度,推估編號5至17,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1公克。⑶毒品咖啡包現場編號18至27(BODYGOALS圖樣)10包(含包裝袋10只)①現場編號18至27,驗前總淨重約22.52公克。②隨機抽取編號22,經檢視內含白色粉末及褐色塊狀物,淨重2.3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③依據上開抽測純度,推估編號18至27,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9公克。2⑴愷他命轉碼編號B00000000(現場編號291包(含包裝袋1只)①白色結晶,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②檢驗前淨重0.728公克,檢驗後淨重0.690公克,純度約63.3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61公克。⑵愷他命轉碼編號B00000000(現場編號28)(含包裝袋1只)①白色結晶,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②檢驗前淨重0.758公克,檢驗後淨重0.729公克,純度約62.8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76公克。⑶愷他命轉碼編號B00000000(現場編號30)(含包裝袋1只)①白色結晶,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②檢驗前淨重1.834公克,檢驗後淨重1.797公克,純度約56.8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43公克。⑷愷他命轉碼編號B00000000(現場編號31)(含包裝袋1只)①白色結晶,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②檢驗前淨重0.753公克,檢驗後淨重0.723公克,純度約68.7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17公克。⑸愷他命轉碼編號B00000000(現場編號33)(含包裝袋1只)①白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②檢驗前淨重0.243公克,檢驗後淨重0.215公克,純度約68.6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6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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