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47號被告丙○○
戊○○○丁○○己○○乙○○甲○○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看守所因98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陸萬參仟壹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零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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