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玫君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玫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玫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