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141號原告丙○○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㈠原告起訴主張「乙○○是罹患26年之久的情感性精神病」等
語,惟細繹其起訴狀當事人欄部分,乙○○係與丙○○並列為原告,起訴狀具狀人及撰狀人欄部分,僅有原告丙○○一人之簽名蓋章,則乙○○是否一併起訴?又乙○○有無訴訟能力?㈡原告起訴請求本院查明真相,惟未載明對被告之具體請求為
何(例如請求給付或請求為一定行為)?且所據以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即依哪依法律而為請求)?原告應具狀 陳明 對被告之請求內容以及請求權基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件:
㈠乙○○是否一併起訴,如是,請補正乙○○之簽名或印文。又
乙○○與丙○○之關係?乙○○有無訴訟能力?㈡對被告之請求內容及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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