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04號聲請人 白中琪 即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於民國98年7月20日以經商字第0980061653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8年7月30日(嗣於112年7月13日變更登記)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5冊、第9頁第2824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乃遵照財團法人法第40條規定,提請第5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捐助章
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經聲請人報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於113年5月23日以經授商字第11300063510號函核予許可,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其次,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
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惟所謂徵詢並不限於以何種方式為之,不論係以公函、訊問、或電話聯繫、電子訊息等等方式,亦非法所不許,尤其,倘若聲請人已於聲請變更前徵詢主管機關意見,或是主管機關已經先為許可章程修正,亦難認為非屬主管機關之意見已經獲得徵詢,則即無庸要求再以公文往來之繁雜方式,再次取得主管機關之相同許可,而徒增無端浪費而僅僅滿足官僚之必要,可以確定。因此,就本件主管機關許可之部分,經本院電詢主管機關經濟部承辦人 洪昇 是,並回覆稱已於113年5月23日發函許可其修正,引用上開函文等語,有上開函文、電話紀錄在卷可按(卷第9、27頁),即與前揭規定相符合,是故本件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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