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6號原告 吳金貴 被告 陳志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黃柏家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琪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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