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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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宇荃選任辯護人謝逸文律師
謝尚修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390號、111年度偵字第148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528、3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犯罪事實一所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一所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顯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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