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原告 侯江龍 被告 劉庸安
黎恩信 許志安
楊宇荃 張書鳴 鄭丞祐 陳崇安 董彬志 陳柏如
彭孝澤 饒庭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被告陳柏如等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簡仲頤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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