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655號
反訴原告 陳瑞鳳
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賴韻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
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拾貳萬零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
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