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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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8日,以93年度訴字第2597號判決確定,並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而聲請人業已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800元,合計8,400元,為此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調取本院93年度訴字第2597號清償借款事件全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後,認聲請意旨於法要無不合,爰確定為如附表計算書所示之金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以裁定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1審裁判費│7,6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800元││├────────┼───────────┼─────────────┤│合計│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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