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送達代收相對人 張源駿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3年度訴字第25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曾瓊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17236元││├───────┼──────────┼────────────┤│送達費│800元││├───────┴──────────┴────────────┤│共計18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