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124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詹卉君

李宜靜

被告 葉權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 伍佰 肆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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